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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室 - 人事 | 2018-12-12 | 點閱數: 211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7 年 12 月 3 日部退三字第 10746676801 號函辦理,並檢送原函影本一份。 二、 107 年 7 月 1 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已將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 法」規定事項併同納入規範,爰自退撫法施行後,上開 2 法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第 4 款規定即應廢止,並請配合 儘速修正業管法規(含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中涉及前開 2 法者(例如引述、適用或準用等)。  
公告 人事室 - 人事 | 2018-11-29 | 點閱數: 257
一、旨揭標準全文 5 條,重點摘錄如下: (一)法源依據:依規費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訂定之(第 1 條)。 (二)獎助甄(選)試別:包括公費留學考試、留學獎學金甄試、教育部與世界百大合作設置獎學金甄選、教育部歐 盟獎學金甄試及教育部與國外學研機構合作設置博士後研究獎助金甄選(第 2 條)。 (三)報名費費額:各項獎助甄(選)試報名費之費額如附表(第 3 條)。 (四)施行日期:自發布日施行(第 5 條)。 二、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本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洪嘉青小姐(電話: 7736-5730 )。
公告 人事室 - 人事 | 2018-11-29 | 點閱數: 220
一、該會為繼續照顧參加本基金人員,特與上開 2 家銀行合作辦理本項貸款,並將申辦截止日期延長 2 年,至 109 年 12 月 31 日止,目前貸款利率係依中華郵政 2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 率(目前為 1.095%)加碼 0.675%(目前利率為 1.77%)機動計息。 二、檢附「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與往來銀行合作辦理參加退撫基金人員指定用途貸款作業規定」1 份供參。 。
公告 人事室 - 人事 | 2018-11-29 | 點閱數: 212
一、本次部分條文修正整理如下: (一)配合「公務人員退休法」於 107 年 7 月 1 日修正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線儲金給與辦法」於 107 年 7 月 1 日修正為「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爰修正相關引用法令與文字。 (二)配合社會保險保留年資制度,刪除發給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之規定。 (三)配合社會保險年金給付制度,增列曾依旨揭辦法支領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者,於將來再依各該保險法令領取年金給付時,應繳回原所領之年資損失補償金,不適用「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較原補償金額低時,僅繳回與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之規定。 二、檢附修正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
公告 人事室 - 人事 | 2018-11-22 | 點閱數: 240
旨揭專屬優惠活動共計四檔次,相關訊息請詳見以下網頁: 手帳文具展: https://goo.gl/YpbSGU ; Ecoffee Cup : https://goo.gl/isEkiH ; 光棍特賣大會: https://goo.gl/bgJFVM ; 讀冊學堂: https://goo.gl/mnXsNd
公告 人事室 - 人事 | 2018-11-22 | 點閱數: 350
一、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公務人員應請上午或下午半日以上之休假,始得依規定申請國旅卡補助,且得補助當日全日(除上班時間外)符合規定之刷卡消費。  (二)請上午或下午半日休假,均視同一日休假,與其相連之假日視同連續期間,期間之消費得依休假改進措施第 5 點第 1 款第 7 、 8 目規定予以補助。  (三)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按日支給休假補助費新臺幣 600 元;未達一日者,按休假時數比例支給,於年終一併結算。  二、檢附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 5 點、附表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 三、同時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修...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室 - 人事 | 2018-11-22 | 點閱數: 212
一、修正要點如下: (一)婚假及喪假計算單位由「半日計」修正為「得以時計」。(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將休假計算單位由「半日計」修正為「得以時計」。(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二、檢附修正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各 1 份。  
公告 人事室 - 人事 | 2018-11-22 | 點閱數: 327
一、銓敘部為切合休假核給係為慰勞公務人員工作辛勞之意旨,允宜增加休假運用彈性,同時考量事假與家庭照顧假規定之衡平性,以及婚假與喪假運用之彈性,爰修正事假日數,以及婚假、喪假及休假之計算單位。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事假每年准給日數增為 7 日:本規則發布施行後,依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每年(含本年度)事假准給日數為 7 日;另依同條第 2 項規定,任職未滿 1 年(按:即 1 月未 在職)者,事假准給日數係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後核給,其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半日以上未滿 1 日者,以 1 日計。  (二)婚假、喪假及休假改以時計:本規則發...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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