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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林湘沂 - 人事 | 2026-04-15 | 點閱數: 46
檢附特約商店一覽表及臺南市政府人事處網站(https://personnel.tainan.gov.tw/listDetail.aspx?id={a3ae069f8c864802babc56f2e3600e7fx5687}&nsub=L40000&previous=0&next=5682  供參
公告 林湘沂 - 人事 | 2026-04-15 | 點閱數: 47
一、依據「臺南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及「臺南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115 年教師諮商輔導支持服務計畫」辦理。 二、為保障教師選擇諮商權益並平穩銜接特約機制,相關申請規定如下: (一)特約機構申請:請教師及教保員至「臺南市政府 EAP 員工協助及福利關懷網」提出申請,由本局受理並轉介。 (二)自行選擇機構銜接期:如教師已自行選擇其他合格立案之諮商機構,請務必於 115 年 5 月 31 日前完成諮商輔導補助申請;此期間之費用補助,仍維持由教師向所屬學校提出申請。 三、以下檢附「申請流程圖」以及「特約諮商機構一覽表」各一份供參。
公告 林湘沂 - 人事 | 2026-04-07 | 點閱數: 92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轉勞動部 115 年 3 月 20 日勞動條 4 字第 115014793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依前揭勞動部函以,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 2 人以上者,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 2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申請「未滿 30 日」之育嬰留職停薪,其申請日數應依不同子女分別計算之。至於申請非以「日」為單位,以 30 日以上未滿 6 個月或 6 個月以上期間之育嬰留職停薪,依勞動部 110 年 7 月 27 日勞動條 4 字第 1100130788 號函釋說明,次數應合併計算,以最幼子女受撫育期間申請 2 次為限。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部分,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之 80%發給津貼及薪資補助,...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林湘沂 - 人事 | 2026-04-07 | 點閱數: 81
一、依據教育部 115 年 3 月 23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55500811 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基於提供學生良好受教品質之正向立場,本局 113 年 5 月 28 日南市教人(一)字第 1130715772 號函(諒達)業准予所屬各級學校及幼兒園代理教師,得利用「無課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在案。依前開函釋,有關「無課務時段」之定義、在職進修之時數、假別及在職進修之資格、條件及程序,說明如下: (一)有關「無課務時段」,係指學校行事曆實際排定之授課週數,依每週排定之授課節數,其他無課務且無照顧學生需求之時段稱之。 (二)查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以下簡稱專業發展辦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高級中等以...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林湘沂 - 人事 | 2026-04-01 | 點閱數: 72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總處) 115 年 3 月 27 日總處給字第 1154000585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二、有關本方案調整後之 DM 及要保書相關資訊,已公告於本府人事處網頁( https://personnel.tainan.gov.tw/  )權益 e 點靈「其他」區、總處全球資訊網( https://www.dgpa.gov.tw  )最新消息、給與福利處「福利文康」區、公務福利 e 化平台及富邦產險公教員工旅遊平安卡網站(https://www.fubon.com/insurance/b2b2c/hwc/index.html  ;洽詢電話: 0809-019-...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林湘沂 - 人事 | 2026-03-27 | 點閱數: 91
一、依據教育部 115 年 3 月 9 日臺教師(三)字第 1152600490 號函(附件)辦理。 二、有關專任合格教師曾於非營利幼兒園、準公共幼兒園及職場、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等教保服務機構任教之連續服務年資,得採計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該段年資審查原則如下: (一)比照本要點第 6 點第 8 款規定,僅曾任教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有案之教保服務機構且為合格教師之連續服務年資(轉任前後年資銜接),始得採計辦理獎勵。 (二)服務年資未能由政府機關資訊系統查證部分,應由教師本人提具足資佐證之年資證明資料。 (三)教師提供之相關佐證資料,應能佐證其符合本要點第 5 點第 1 項對於成績優良之規定。...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林湘沂 - 人事 | 2026-03-26 | 點閱數: 85
一、依據教育部 115 年 3 月 18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56000548 號函辦理。 二、為友善校園職場環境,強化教師心理健康韌性,並維持公教制度一致性,爰依據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修正條文及其對照表說明,並參酌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有關考核辦法第 4 條第 3 項所定「事、病假併計日數」所應扣除假別之日數,亦應扣除「身心調適假之日數」;另就考核辦法第 4 條第 5 項規定,各學校於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時,亦不得以「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身心調適假」,作為成績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 三、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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