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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正要點如下: (一)婚假及喪假計算單位由「半日計」修正為「得以時計」。(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將休假計算單位由「半日計」修正為「得以時計」。(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二、檢附修正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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