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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室 - 人事 | 2018-11-22 | 點閱數: 213

一、修正要點如下:
(一)婚假及喪假計算單位由「半日計」修正為「得以時計」。(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將休假計算單位由「半日計」修正為「得以時計」。(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二、檢附修正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各 1 份。

 

  • 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十ㄧ條修正條文1071118.odt
    1) 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十ㄧ條修正條文1071118.odt
  • 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十ㄧ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071118.pdf
    2) 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十ㄧ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0711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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