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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14-01-22 | 點閱數: 258

主旨: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27 條條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司法院於民國 103 年 1 月 13 日會銜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 1030000554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二、本次修正刪除有關占缺訓練人員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規定,並配合修正及增訂用人機關(構)學校應為其投保一般保險,有關此投保一般保險相關事宜,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規劃完竣,將另函通知。
三、檢附本辦法第 27 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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