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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室 - 人事 | 2019-02-13 | 點閱數: 211

為增加獲獎人員運用公假之彈性,並參酌行政院 107 年 4 月 11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70037508 號函有關各機關員工各項補
休期限,統一於一年內補休完畢之規定,修正第三項,將獲選模範公務人員給予公假之請畢期限,自六個月延長為
一年。

  • 1080211臺南市政府函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第八點自1080130生效.pdf
    1) 1080211臺南市政府函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第八點自1080130生效.pdf
  • 修正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第八點.odt
    2) 修正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第八點.odt
  • 修正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第八點修正對照表.odt
    3) 修正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第八點修正對照表.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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