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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17-03-01 | 點閱數: 339

主旨:函轉教育部「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6 年 2 月 13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60004620C 號函辦理。
二、「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請假調課補課代課實施要點」及「臺南市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教保服務工作處理要點」等相關規定,將配合修正。

  • 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doc
    1) 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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