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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15-02-10 | 點閱數: 202

主旨:行政院訂頒「各機關推動公教員工參與志願服務實施要點」,並自 104 年 2 月 5 日起生效,原「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公教志工志願服務要點」同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 104 年 2 月 5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40024505 號函辦理,並檢送原函影本。
 

  • 各機關推動公教員工參與志願服務實施要點.doc
    1) 各機關推動公教員工參與志願服務實施要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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