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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法物品時,應儘速通知學校,由學校立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視情況採取適當或必要之處置: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禁物品時,應自行或交由學校予以暫時保管,並視其情節通知監護權人領回。但教師認為下列物品,有依相關法律規定沒收或沒入之必要者,應移送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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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學生攜帶違禁物品,請依據本部 111 年 2 月 11 日臺教學(二)字第 1112800641 號函頒「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