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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注意下列事項:
主內容區域
一、依據「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8 月 5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90091138 號函辦理。
二、 為導引學生、教職員工及其他人(校外人士進入校園)等,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習成效,特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一) 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時使用外,其餘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
(二) 使用時應注意禮儀,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
(三) 對學生使用於與學習無關之活動,應予必要管理。
(四) 使用時間應適宜,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
(五) 學校教職員應尊重校園使用管理規定及注意使用安全,並考量使用場域、方法的合宜性。
(六) 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應在不影響學校上課及師生課程教學下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