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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114 年 12 月 12 日府人給字第 1141708085 號函辦理。
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 45 條第 4 項規定略以,亡故公務人員遺族領有依退撫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核給之退休金、撫卹金、優存利息或其他由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相當於退離給與之定期性給付,不得擇領遺屬年金;但遺族選擇放棄本人應領之定期給與並經原發給定期給與之權責機關同意,得擇領遺屬年金。同法施行細則第 59 條明定退撫法第 45 條第 4 項所定遺族領有定期性給付,得否領取遺屬年金之適用範圍,並於 111 年 9 月 23 日修正時,增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請領之月退休金排除... 觀看完整文章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4 年 11 月 5 日南市教人(一)字第 1141524230 號函辦理。
二、有關各機關學校人員赴陸港澳,不分平、假日均應於行前申請許可或辦理通報作業並經服務機關同意。
三、另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均自 115 年 7 月 1 日生效,為利所屬人員瞭解相關規定,並落實下列事項:
(一)本校所屬人員申請進入陸港澳地區,應遵守上開相關規定,並依「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因公出國案件及赴大陸地區(含非因公)申請案...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