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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一、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
二、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以下簡稱契進辦法)。
三、臺南市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教保工作處理要點。
貳、甄選條件及資格:
一、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有戶籍至辦理初試日止未滿 10 年者,不得參加甄選)。
(二)無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 27 條各款情形者。
二、報名資格:應符合下列資格中之一:
(一)具備幼兒(稚)園教師資格。
(二)符合幼照法第 56 條,幼照法施行前已取得教保人員資格,且於幼照法施行之日在職之現職人員。
(三) 符合幼照法第 5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幼照法施行之日未在職,但幼照法施行前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具保育人員資格、或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修畢教保核心課
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
(四) 符合 93 年 12 月 23 日發布「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 3 條各款規定者:
1 、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者。
2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修畢幼兒(稚)園教師教育學程或取得教保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
3 、高中(職)學校畢業,於本辦法施行前,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乙類、丙類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
4 、普通考試、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社會工作職系及格,或具社會行政、社會工作職系合格實授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任用資格,應取得教保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
(五) 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 27 條規定者:本辦法施行( 93 年 12 月 23 日)前,已依「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取得專業人員資格,且現任並繼續於同一職位之人員,視同本辦法之專業
人員。
叁、甄選類別與名額及聘期:
一、甄選類別:幼兒園契約進用代理教保員。
二、錄取名額:正取 1 名、備取 2 名。
三、聘期:預計自 108 學年度教保活動課程實施期間(最終聘期起迄時間依教育局核定為準)自 108 年 8 月 30 日起至 109 年 6 月 30 日止。
肆、報名日期地點及方式:
一、報名日期: 108 年 7 月 30 日(星期二)起至 108 年 8 月 5 日(星期一)止,每日上午 8 : 00 至 12 : 00 ,下午 13 : 00 至 16 : 00 止至本校辦公室報名(電話: 06-7952204#2810)。
二、報名方式:請親自或委託至現場報名(不受理通訊報名),委託報名者需檢附委託書。
(一)甄選報名表(貼妥最近三個月內 2 吋半身照片)(附件一)。
(二)個人簡歷表(附件二)。
(三)切結書(附件三)。
(四)委託書(如為委託報名者,受委託人請亦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以備查驗) (附件四)。
(五)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請印 A4 同一面)。
(六)最高學歷畢業證書正、影本各 1 份或經原核發學校驗證核章之影本。持國外學歷(大學院校以上)證件報考者,需繳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證認定之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 1 份。
(七)依報考資格檢附下列相關學歷(程)、結業證書或證明書正本、影本各 1 份(正本驗畢發還,影本請以 A4 白色普通紙影印並簽名或蓋章後繳交備查):
( 1 ) 幼兒(稚)園教師證書(若幼稚園教師證書核發日期為 92 年 7 月 31日之前者,需另檢附自教師證書核發日迄今之服務年資證明文件)。
( 2 )「幼兒保育」或「幼兒教育」相關科系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或輔系證書。
( 3 )幼兒(稚)園教師教育學程結業證書:
82 年:幼稚教育專業學分班。
83 年迄今:幼兒(稚)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
( 4 )教保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 86 年之後地方政府或內政部核發方採計):
乙類或丙類保育人員訓練課程結業證書。
教保核心課程結業證書。
教保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業證書。
( 5 )銓敘部銓審合格實授函。
( 6 )依本簡章貳、報名資格二-(五)報名者,繳交縣(市)政府所開立之同一園所服務證明( 93 年 12 月 24 日至今)及符合「兒童福利專 業人員資格要點」第 3 點規定之畢業證書或訓練及格結業證書。
( 7 )依「托兒所設置辦法」核備有案之現職合格人員比照認定為保育人員,並繼續於同一職位之人員具資格報考者,繳交結業證書及縣(市)政府所開立之自 86 年 2 月 16 日(含)前到職且迄今仍在同 一職位之服務證
明。
(八)警察刑事紀錄(良民證)。
伍、甄試方式:採試教及口試二種方式辦理。
一、試教(50%):
(一)範圍:幼兒活動(含引起動機、教學技巧、經驗統整)。
(二)每人 8 分鐘。(7 分鐘第一次響鈴, 8 分鐘第二次響鈴,即結束)
(三)試教現場無學生。
二、口試(50%):於試教應試完竣後隨即舉行。
(一)範圍:以幼兒輔導及保育知能為主。
(二)每人 8 分鐘。
三、總成績相同時,依口試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總分未達 80 分不予錄取)。
陸、甄試時間及地點:
一、甄試時間: 107 年 8 月 7 日(星期三)上午 8 時 40 分前報到, 9 時 00 分依序開始。
二、甄試地點:西港成功國小附設幼兒園教室
柒、錄取聘用:
一、錄取名單於 107 年 8 月 7 日﹙星期三﹚14 時前公告於本校網站並電話通知錄(備)取人員。
二、錄取者應於 107 年 8 月 7 日﹙星期三﹚16 時前至本校幼兒園報到,應於報到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學經歷證件、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毋須血液檢查,須含肺部 X 光透視)、 最近三個月內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依修正公布幼兒教育
及照顧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及有效期限內基本救命術訓練8 小時以上證明(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32 條規定)以完成報到手續;逾時未辦理報到者視為自動放棄,由備取人員遞補。(上述文件請備正本)
三、聘期:預計自 108 學年度教保活動課程實施期間(自 108 年 8 月 30 日起至 109年 6 月 30 日止。
四、待遇:依據「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辦理。
捌、工作內容:
一、幼兒教學包括品格發展、生活常規、律動…等。
二、協助教師教材與環境準備、依教師規劃整理學生學習檔案…等
三、照顧幼兒生活起居,保護幼兒在園內的安全。
四、親師溝通幼兒學習狀況。
五、教室環境管理與佈置。
六、相關行政業務與臨時交辦事項。
玖、附則及注意事項:
一、教保員之薪資支給基準,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 12 條規定,依學歷適用教保員「薪資支給基準表」之薪資第一級給付, 並接受考核。如教保員為高中職學歷者,依「表二、助理教保員薪資支給
基準表」之薪資基準支給。
二、錄取人員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進用,任職期間及權利義務依該辦法及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甄選人員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不實者,除取消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甄選人員自行負責。
四、經錄取後發現有「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7 條」各款情事者,取消錄取資格。
五、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致上述日期需作變更,悉於本校網站首頁公告。
拾、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備註:本案錄取人員仍須報請教育局核定生效日為聘期起始日。相關報名表件請至本校網頁公佈欄自行列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