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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 101 年 8 月 1 日以後入學之學生畢業證書核發相關規定乙案,請 貴校加強宣導,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2 年 8 月 29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20081729 號函辦理。
二、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 11 條規定,有關 101 年 8 月 1 日以後入學之國民中小學學生畢業證書核發之一致標準為:「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二、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以上」,本市... 觀看完整文章
一、依據本市「教育人員研究發表積分審查要點」辦理。
二、申請資格
(一)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
(二)本局暨所屬機關人員。
(三)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代理(課)教師(不含實習教師)。
三、審查範圍以出版品、期刊、研討會論文、教材教案及數位資料等五類,每件最高核予 2 分。
四、申請者請於臺南市學習資源網站報名,線上報名系統( http://web.tn.edu.tw/exam )與資料上傳系統( http://content.tn.edu.tw )同步於 102 年 9 月 2 日(一) 08 : 00 開啟,並於 102 年 9 月 20 日(五) 24 : 00 關閉,逾時不受理。
五、申請人應自行列印報名系... 觀看完整文章
一、依據教育部 102 年 6 月 6 日臺教師(二)字第 1020085618 號函暨國立臺中教育大學 102 年 7 月 2 日臺中大學教師字第 1022060710 號函辦理。
二、符合現職國民小學教師,自 97 學年度起曾受聘為國民小學輔導教師或輔導主任、輔導組長年資達 3 年(含)以上(包含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後,曾任 3 個月以上國民小學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之年資),請貴校依資格規定審查確認後送件,並依如下說明辦理:
(一)將檢核表及教師申請表等附件證明文件依序裝訂。
(二)所修習相關科目符合之學程學分請以螢光筆標示。
(三)成績單證明及相關證書如為影本,請核與正本相符及申請人章。
三、綜上,請備妥資料後逕送本局辦理,... 觀看完整文章
